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許芬卿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5樓之
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張家榛 住臺中市○○區○○○路○段○○○號15樓
之1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稱於101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議定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依該方案與各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請聲請人提供向中國信託銀行及日盛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協議書。
(二)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許德隆 之扶養費用?又聲請人稱胞弟現仍就學中而無法負擔扶養父親之費用,請提出聲請人胞弟 許恩典 之在學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許德隆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