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欄所載「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自民國96年9月15日起」,所載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