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91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查明債務人目前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