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進榮 即聯興鐵工廠、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應查明聲請狀附表一編號4之借款,所載利息起算日為「
87.08.15」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更正為正確之附表。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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