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吳華派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謹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00012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00013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00014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00015新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0001合計5,000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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