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錢美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股票種類股票號碼張數股數零股78XP-024756142078XM-1233451240合計2張660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