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 陳游錐 代理人 陳音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