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育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許玲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邱明德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20,000元AD0000000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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