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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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
黃幼蘭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8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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