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因離婚等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核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分配剩餘財產部分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元、關於離婚部分為三千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三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二十三萬零六百六十四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外,其餘十八萬四千六百十四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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