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2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