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謝生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6月1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