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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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日華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肆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