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 簡文進 即進峰工程行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6,7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