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巒鄉公所債務人 邱子俊 即 邱照仁 之繼承人
邱子豪 即邱照仁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路00○00號0樓之0
邱子銘 即邱照仁之繼承人
邱柏翔 即邱照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照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35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照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