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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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戊○○乙○○右一人張賜龍選任辯護人 郭淑萍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七四一七號、第二七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戊○○、乙○○共同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丁○○與戊○○為軍中同事,又戊○○與甲○○(另案審理中)曾於同一家保險公司任職,另丙○○○(另案審理中)因曾委託乙○○向銀行申請刷卡機而結識,渠等五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丁○○所持有之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僅新台幣(下同)五萬元,戊○○於得知甲○○可介紹以信用卡超刷消費,乃徵得丁○○之同意後,將丁○○所持有之上開信用卡,交予甲○○辦理超刷事宜。甲○○乃透過丙○○○連絡乙○○到甲○○之公司拿取該信用卡,並由乙○○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商家,由丁○○及戊○○利用發卡銀行對於一定金額以下之消費,特約商店僅核對信用卡是否停卡,而無須得到發卡銀行授權碼之作業漏洞,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日止,連續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及商家,以將交易金額拆單刷卡之方式超刷信用卡共計一千九百零九次,金額總計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元。致使慶豐銀行須依約對特約商店承擔上開消費款之債務,丁○○等人因此取得免付消費債務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於刷卡消費後,拒不付款,仍由商家向發卡銀行請款共計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元。嗣因丁○○未依約清償信用卡帳款,慶豐銀行經查核消費款項資料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慶豐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丁○○辯稱:當時係戊○○向其借用信用卡購物,伊不知道戊○○將該信用卡拿去超刷;被告戊○○辯稱:因甲○○跟他說有朋友在作信用卡超刷,正好丁○○有需要,才幫忙將丁○○之信用卡拿給甲○○,之後即由丁○○與甲○○自行連絡,伊不知為何丁○○之信用卡被刷了這麼多錢;被告乙○○則辯稱:丙○○○向他詢問信用卡超刷之事,伊告之看報紙就可找到,丙○○○自行聯絡好之後,伊僅係幫忙將信用卡交給對方,並沒有取得任何好處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綦詳,甲○○供稱:「鍾昭萍先前欠我一筆保險傭金三萬元,他問我哪個地方有在做信用卡超刷,我告訴他 黃桂銀 知道,他就告訴我他有一個朋友在當兵,有一張卡要借他超刷,並請我幫忙連絡黃桂銀,我告訴戊○○,如果可以超刷,欠我的錢一定要先還我。戊○○離開後,我在公司就立刻打電話到光展運動器材行給黃桂銀,我把情況告訴黃桂銀,他表示他也是看報紙才知道有人在做信
用卡超刷,他要再翻報紙再和我聯絡,我還告訴黃桂銀說戊○○這筆錢是要先還我的,我請黃桂銀幫忙。過了一、二天,黃桂銀打電話到公司找我,說他已經和報紙上的一位陳先生聯絡好了,我就請黃桂銀帶他所說的先生到我辦公室來,在此之前同一天,我請戊○○把他朋友的卡拿過來,後來是戊○○的妹婿把信用卡拿來我辦公室,黃桂銀和陳姓男子來到我辦公室後,我就把信用卡交給陳先生。」(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七日筆錄)。核與共同被告丙○○○所供稱:「我原本經營光展運動器材公司,因為客戶到我店裡消費,都建議我要申請刷卡機,我從報紙上看到有人在幫人向銀行申請刷卡機,我照著報紙的電話打去,結果是乙○○在處理,但後來因為我公司條件不符,沒有辦出來,我與乙○○因此而認識。後來他曾經向我表示他可以幫人家用信用卡來解決困難,有一次我和甲○○在聊天,張慧鈴跟我講他們經理戊○○欠他錢不還,我就跟他講我有一個朋友可以幫人家處理這個問題,過了幾天甲○○打電話跟我說鍾經理有一個朋友要借卡給鍾經理解決問題,我就幫甲○○聯絡乙○○,另一方面甲○○也聯絡戊○○一起到甲○○的公司,戊○○把卡拿出來,之後的事我就不曉得了。」等情節亦大致相符(見本院同日筆錄)。
(二)被告等三人固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乙○○於偵查中已坦承:伊係介紹人,是甲○○、黃桂銀、戊○○他們介紹丁○○要辦理超刷,伊再將商家介紹給他們認識,而丁○○也知道這件事,超刷也是他自己要做的。
丁○○還找他去酒店拿錢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卷第五四頁背面)。參以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尚簽署協議書一紙予慶豐銀行,協議書中即坦承將信用卡拿予綽號「阿文」者辦理超刷使用。顯見被告丁○○、戊○○二人對於以信用卡超刷乙事,自始知悉。況被告鄭頌達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向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一紙附卷可按,而被告戊○○亦自承曾申請使用信用卡(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筆錄),是被告二人自當知悉信用卡不能隨意借予他人使用,否則當自行負擔刷卡消費之債務。其竟任意將信用卡交付予戊○○再交予第三人,更足證明二人對於利用信用卡作不法用途一事,應有犯意之連絡。
(三)又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為便利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避免發卡銀行授權時間過長,國際組織依各商店之經營種類、消費金額之多寡,設定最低授權金額(FL00RLIMIT),在此金額以下,特約商店刷卡時僅需確認該卡片是否為停用卡,若無,特約商店即可無須得到發卡銀行授權,同意客戶消費,再向收單銀行請款。此亦有慶豐銀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消信催字第一八六號函附卷可稽。而對照慶豐銀行所提供之本件消費明細,每筆消費金額均在一千五百元以下。參以被告乙○○自承從事代辦商店向銀行申請刷卡機之業務,對此項規定自比一般人更加瞭解,是其確有參與本件犯行已堪認定。
(四)另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等固均否認於簽帳單上簽名,惟被告既知悉所提供之信用卡將作為假消費及超刷之用,顯見簽帳單上之簽名應係被告其中一人所為,渠等就此部分之行為,仍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再依消費明細表所載,該信用卡消費之金額每筆均在一千五百元以下,且於短短半年不到之時間,共消費一千九百零九筆,其中同一商店(小宛名店)竟有消費高達一千三百三十四筆之紀錄,顯見被告等確實利用最低消費金額,無須發卡銀行授權之漏洞超刷信用卡詐財。此外,復有消費明細表一冊、簽帳單一本及慶豐銀行繳款通知書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可堪認定。
二、按本件被告所持用之信用卡,為發卡銀行發行之真卡,被告使用信用卡簽帳消費時,不論其所購買者為具體財物或無形之服務,其主觀上均認為係以由發卡之銀行先行墊付價款之方式,作為其清償對於特約商店所欠帳款之手段,而不論被告將來是否會向發卡銀行償付帳款,各特約商店均能自發卡銀行取得款項,是被告簽帳消費時主觀上當無詐取特約商店財物之犯意,而各該特約商店於接受被告刷卡消費時,僅係同意由發卡銀行承擔被告因消費而對該特約商店所負之價金債務而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各該特約商店均係為自己之利益而從事交易活動,是無從使各該特約商店立於發卡銀行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地位,而認為係發卡銀行授權或指示各特約商店將財物或服務交付予被告,因而縱使特約商店所交付者為現實財物,亦難認被告係詐取發卡銀行之使用人之財物,從而被告所詐取者係發卡銀行承擔其消費債務之不法利益,是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三人與甲○○、丙○○○,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先後多次詐騙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利用信用卡向發卡銀行詐財,其次數高達一千九百零九次,金額總計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元,造成之損害不輕,且助長社會不法使用信用卡之歪風,且至今尚未與銀行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另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三人超刷之一千七百十一次,共二百四十九萬零二十元之部分起訴,惟其餘未予起訴部分之行為,與起訴部分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與起訴部分應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予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高榮宏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附表┌──────────┬───────────┬────┬───────┐│商店名稱│地點│次數│金額(新台幣)│├──────────┼───────────┼────┼───────┤│領航服飾│高雄市○○路○○號│6│8,870│├──────────┼───────────┼────┼───────┤│千園旅行社有限公司中│高雄市○○○路○○○號│9│9,335││山分公司│十五樓之四│││├──────────┼───────────┼────┼───────┤│中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市○○街○○○號八│5│5,176│││樓之三│││├──────────┼───────────┼────┼───────┤│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8│11,310││中正分公司)│一、二、三、四樓│││├──────────┼───────────┼────┼───────┤│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一│3│4,050││中華分公司)│、二、三、四樓│││├──────────┼───────────┼────┼───────┤│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一│9│12,910││建工分公司)│、二、三樓│││├──────────┼───────────┼────┼───────┤│友冠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8│11,310│││一之三樓│││├──────────┼───────────┼────┼───────┤│友義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9│12,234│├──────────┼───────────┼────┼───────┤│小宛名店│地點不詳│1334│1,996,950│├──────────┼───────────┼────┼───────┤│黃金印象餐廳│地點不詳│277│414,100│├──────────┼───────────┼────┼───────┤│蕾朵皮飾商店│地點不詳│2│3,000│├──────────┼───────────┼────┼───────┤│麗嬰房三多門市│地點不詳│3│4,361│├──────────┼───────────┼────┼───────┤│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5│5,100│├──────────┼───────────┼────┼───────┤│保蘿名品店│高雄市○○○路○○○巷│8│11,910│││四五號│││├──────────┼───────────┼────┼───────┤│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高雄市○○○路○○○號│13│17,357││公司││││├──────────┼───────────┼────┼───────┤│紅唇族服飾行│高雄市○○○路○○○號│10│14,500│├──────────┼───────────┼────┼───────┤│助華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19│19,970││高雄分公司)││││├──────────┼───────────┼────┼───────┤│震東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二│7│8,392│││○二號│││├──────────┼───────────┼────┼───────┤│冠華服飾│高雄市○○○路○○○號│2│2,280│├──────────┼───────────┼────┼───────┤│天王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九│10│10,390│││樓之一│││├──────────┼───────────┼────┼───────┤│得利服飾店│高雄市○○路○○號│20│28,750│├──────────┼───────────┼────┼───────┤│凡丹精品店│高雄市○○○路○○○巷│12│15,700│││三九號│││├──────────┼───────────┼────┼───────┤│華安旅行社(中正)│高雄市○○○路○○號一│33│33,990│││樓│││├──────────┼───────────┼────┼───────┤│金瑞昱通訊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3│3,250│││一樓│││├──────────┼───────────┼────┼───────┤│值金洋行│高雄市○○區○○○路│2│3,040│││三○○號│││├──────────┼───────────┼────┼───────┤│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高雄市○○○路○○號六│20│20,700││司(高雄分公司)│樓之五│││├──────────┼───────────┼────┼───────┤│概念髮型設計│高雄市○○○路○○號│15│72,110│├──────────┼───────────┼────┼───────┤│康寧旅社事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號│12│19,820│├──────────┼───────────┼────┼───────┤│東方美人KTV│地點不詳│4│7,500│├──────────┼───────────┼────┼───────┤│薇司鞋店(新堀江二店)│高雄市○○路○○號二樓│1│1,100│├──────────┼───────────┼────┼───────┤│釗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高雄市○○○路八四之二│2│2,940│││號│││├──────────┼───────────┼────┼───────┤│ 馬貝里 美食咖啡│地點不詳│1│275│├──────────┼───────────┼────┼───────┤│捷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高雄市○○○路○○號一│2│2,050││司(高雄分公司)│樓│││├──────────┼───────────┼────┼───────┤│三悅眼鏡有限公司│高雄市○○○路四五之三│1│1,500│││號一樓│││├──────────┼───────────┼────┼───────┤│天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路四六○、│1│1,030│││四六二、四六四號一、二│││││樓│││├──────────┼───────────┼────┼───────┤│藍色狂想曲小吃店│高雄市○○○路○○○號│4│4,430│││一至三樓│││├──────────┼───────────┼────┼───────┤│公爵服飾(五福店)│地點不詳│2│2,500│├──────────┼───────────┼────┼───────┤│華安旅行社(小港)│高雄市○○○路○號一、│27│28,790│││二樓│││├──────────┴───────────┼────┼───────┤│合計│1909│2,8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