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椿媚選任辯護人蔡坤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選任辯護人蔡坤旺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蔡坤旺律師」,應予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