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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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陸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陸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鍾陸益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偽造印文、贓物、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陸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印文│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1日│98年6月間│98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6號│第6987號、98年度偵│第22236號││││字第16823號││├─┬───────┼─────────┼─────────┼─────────┤││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843│99年度簡字第731號│99年度易字第3519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11月3日│100年1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843│99年度簡字第731號│99年度易字第3519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11月29日│100年3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38號(編號1│第14187號(編號1│字第291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1年6│至3定應執行刑1年6│至3定應執行刑1年6││備註│月,並改分100執更│月,並改分100執更│月,並改分100執更│││1769號│1769號│1769號│││101年12月31日-103│101年12月31日-103│101年12月31日-103│││年6月30日)│年6月30日)│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陸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間│98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27號│第1412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79│100年度上易字第479│││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79│100年度上易字第479│││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58號(編號4│字第7458號(編號4│││備註│至5應執行刑6月│至5應執行刑6月││││103年7月1日-103年│103年7月1日-103年││││12月31日)│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