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達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達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數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達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販賣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8.04.21│98.04.21│98.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15號│第1815號│2711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39號│98年度訴字第243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35號││││││││├────┼──────────┼──────────┼──────────┤││判決日期│98.08.31│98.08.31│99.12.08│││││││├───┼────┼──────────┼──────────┼──────────┤│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39號│98年度訴字第243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316││││││號││├────┼──────────┼──────────┼──────────┤││判決確定│98.09.21│98.09.21│100.06.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4785號(編號1-2年定│14785號(編號1-2年定│第8050號(編號3-4定││備註│應執行刑1年│應執行刑1年│應執行刑16年6月│││99.02.22-100.2.21)│99.02.22-100.2.21)│100.6.16-116.07.02)│││││││││││└────────┴──────────┴──────────┴──────────┘附表:受刑人陳達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8.0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1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35號││││││││││├────┼──────────┼──────────┼──────────┤││判決日期│99.12.08│││││││││├───┼────┼──────────┼──────────┼──────────┤│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316││││││號││││├────┼──────────┼──────────┼──────────┤││判決確定│100.06.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050號(編號3-4定││││備註│應執行刑16年6月│││││100.6.16-11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