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王心用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心用(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40之1號【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王心用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王心用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王心用(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2年9月28日起行方不明,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迄今已失蹤逾8年,目前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王心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東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1月28日竹市東戶字第1000006641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1月25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183091號函、戶籍謄本、光復後除戶戶籍謄本浮籤記事資料、失蹤人口行方不明列印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2月23日健保承字第1000043070號函、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22日保承資字第10010546230號函等件為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540條至第55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5條定有明文。準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王心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方法)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