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林春臨 被告 張光明
張家瑋 許耀丰 魏鴻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戴嘉慧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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