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金虎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