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丙○○
1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3,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