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訴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李玲玲 律師被上訴人 張中周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21之
張明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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