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二)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訴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王明一 律師 陳彩繁 被上訴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