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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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6號聲請人 楊麗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周文燦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周文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ZZZZ;&ZZZ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縣○○市○○街0
0巷00弄00號)於民國78年6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周文燦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周文燦於68年6月25日離家後不知去向,音訊全無,至今生死不明情況已逾10年等情,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裁定准予對周文燦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周文燦陳報其生存,或知周文燦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閱周文燦之入出監紀錄、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就醫資料、健保資訊、近3年財產所得資料,仍未有周文燦失蹤後之資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堪信周文燦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周文燦為聲請人之胞兄,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於周文燦失蹤滿10年後始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本件死亡宣告。
三、查周文燦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78年6月25日止已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首揭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瑋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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