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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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炳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貳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炳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2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9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5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犯罪日期⑴112年4月7日⑵112年4月9日⑶112年4月10日⑷112年4月10日⑸112年4月11日⑹112年4月12日⑺112年4月8日⑻112年4月11日⑼112年4月12日⑴112年4月7日⑵112年4月11日⑶112年4月7日⑷112年4月7日、11日⑸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6日113年3月26日113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2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
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共2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共2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⑴112年4月12日⑵112年4月11日⑴112年4月11日⑵112年4月9日112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61號等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38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3年度金訴字第562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113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900號等113年度金訴字第5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6日113年3月26日113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7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35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4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2次)犯罪日期112年4月11日⑴112年4月8日⑵112年4月10日⑶112年4月12日⑷112年4月8日⑴112年4月11日⑵112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381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47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6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119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1192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7月29日113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6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119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46、11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11日113年8月27日113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3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6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69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