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崇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崇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6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並於民國99年3月10日以99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