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簿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詹凱婷 訴訟代理人 詹橙貴 被告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海 當事人間給付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