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謝欣妙 被告 許增協 被告 許文忠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新增之分配額為200萬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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