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鄭宇辰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霖 、 林邵柏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