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文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訴訟救助之抗告部分,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第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第四九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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