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晟業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
4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則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86,000元(計算式:5,400×90
=48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