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台北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元,
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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