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79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計算式:土地
公告現值8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25㎡=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