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00元。茲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2萬300元
;若逾期未補正,即將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