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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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參加調解
  第三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60號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書 記 官劉國偉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參加調解
第三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一樓房屋及騎樓全
  部之租賃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終止。
二、相對人願將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一樓房屋及騎樓全
  部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三、相對人積欠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十
  五日止之租金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元,聲請人同意由相
  對人所繳之押租金肆萬肆仟元抵繳之。
四、有關系爭租賃契約所生之水電費部分,聲請人願意自行負擔
  。
五、聲請人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不得再向相對人及參加調解第三
  人主張任何權利。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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