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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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參加調解
第三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60號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書 記 官劉國偉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參加調解
第三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一樓房屋及騎樓全
部之租賃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終止。
二、相對人願將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一樓房屋及騎樓全
部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三、相對人積欠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十
五日止之租金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元,聲請人同意由相
對人所繳之押租金肆萬肆仟元抵繳之。
四、有關系爭租賃契約所生之水電費部分,聲請人願意自行負擔
。
五、聲請人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不得再向相對人及參加調解第三
人主張任何權利。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