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治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