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原告龍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日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黃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及送貨單約定事項第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