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訴人 馮紋慈 被上訴人 林書言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劉書妏 律師 程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