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佳鈴 被告 簡義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上字第15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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