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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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87號聲請人 鄧念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 鄧毅勛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9月17日死亡,有卷附鄧毅勛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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