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86號聲請人 劉清河 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相對人 鄭櫻美 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達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起訴請求與相對人分配剩餘財產,惟聲請人收入有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份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1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台幣63,340元,名下財產亦僅有97年份汽車
0輛。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分配剩餘財產訴訟,現由本院以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6號審理中之事實,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此訴訟事件之卷宗無誤。本件可堪認定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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