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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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本件應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