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26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被告自民國97年初起,陸續向其借款合計新台幣20,000元
未還,雙方最後約定於98年6月間還款,並由被告開立4紙未記載
發票日、面額各5,000元之本票於原告,以為清償之用,惟屆期
被告仍未還款之事實,業據提出4紙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為證,
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為要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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