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
(臺南市○○路○段○○○號)補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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