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優勢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