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0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譽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譽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併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被害情形,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