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25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8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