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告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原裕鑫財富管理)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告 蔡紹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紹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