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告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原裕鑫財富管理)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告 蔡紹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紹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